水土保持通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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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

来源:水土保持通报 【在线投稿】 栏目:综合新闻 时间:2020-10-10

有关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水利(水务)厅(局),青岛市水利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:

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,充分发挥中央资金效益,根据《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》,结合水土保持工程实际,我部制定了《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》。现印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水利部

2019年2月21日

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

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,充分发挥中央资金效益,根据财政部、水利部印发的《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》,结合水土保持工程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(以下简称“中央资金”)安排实施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(以下简称“水土保持工程”)。

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程坚持因地制宜、综合治理、分期规划、按年度实施。

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程由地方实施,中央财政给予补助,地方应加大投入。鼓励采取以奖代补、村民自建等方式,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和项目区群众参与工程建设。

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实施规划制定、监督检查,并配合财政部开展绩效评价。

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,按职能分工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、建设管理、资金监管和检查验收。

第二章 前期工作

第六条 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一般分为实施规划和实施方案(初步设计)两个阶段。

第七条 水利部根据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《全国水土保持规划(2015-2030年)》及相关专项规划,组织制定实施规划。

实施规划原则上按照5年实施期编制,明确实施范围、建设任务和有关要求,作为年度中央资金和建设任务安排的依据。

第八条 实施方案(初步设计)依据实施规划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,按小流域或片区编制。淤地坝(含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)工程按单坝编制。

各地应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实施方案(初步设计),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。

第九条 实施方案(初步设计)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,具体审批权限和程序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。中型以上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工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。

当年安排资金的项目,实施方案(初步设计)应于上一年度12月底前完成审查批复。

第三章 资金管理

第十条 财政部、水利部根据《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》确定的分配因素,分省切块下达年度中央资金和建设任务清单。

第十一条 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应在收到下达中央资金文件30日内,将中央资金、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项目县,资金分解时应向水土流失严重的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倾斜。

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可在中央资金和建设任务规模内,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项目补助标准。未完成前期工作审查批复的项目不得安排年度投资。

第十二条 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中央资金预算执行进度。

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、审计等工作,严禁弄虚作假或截留、挤占、挪用、滞留资金,确保资金使用安全、高效。

第十四条 中央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、城市景观、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、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、楼堂馆所建设等支持。县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,在中央资金中列支勘测设计、工程监理、工程招标、工程验收等费用,省、市两级不得提取上述费用。

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绩效评价有关工作,合理确定绩效目标,加强绩效管理,并落实到工程建设管理全过程。

第四章 建设管理

第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水土保持工程特点,探索创新工程建设管理方式,鼓励采取以奖代补、村民自建等方式开展工程建设。

第十七条 采取以奖代补、村民自建等方式实施的工程,应满足水土保持相关规划、技术标准要求。